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气象机构职责 返回上页
        六安市气象局、六安市防雷减灾局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,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,依法履行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。主要职责是:
1.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、监督和行业管理。
2. 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、传输;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。
3.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、预报管理工作,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、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、城市环境气象预报、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。
4. 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,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;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,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。
5. 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、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;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。
6. 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,对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》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,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。
7. 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、人事劳动、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;
8. 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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